武汉地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试行)》,为了加强武汉地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保护家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家装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武汉家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武汉地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又称家装工程)的企业,均按本细则实施准入与清出管理。
第三条 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只授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装饰企业,且已经成为武汉建筑装饰协会或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会员。
第四条 在武汉地区从事家装工程的企业,应当取得《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方可从事家装活动,并参加建筑装饰协会组织的行业评价、评比活动,享受行业相关服务。
第五条 经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委托,武汉建筑装饰协会负责武汉地区的家装行业自律企业准入与清出管理;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是武汉地区《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经办和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报、审核资料、报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业准入标准、行业准入条件按照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制定的标准和条件执行;《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统一由中装协制证,加盖“武汉地区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审批专用章”。
第二章 行业准入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根据中装协《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试行)》,装饰企业申请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应当向武汉建筑装饰协会申报。
第八条 外省市企业所属的在武汉企业,属非独立法人的,可以持总公司所在地建筑装饰协会办理的《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到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备案;经征得总公司同意,也可在武汉建筑装饰协会申请办证。属独立法人公司的,须在武汉申请行业准入。
第九条 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经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审核同意后,报中装协备案。
第十条 新设立的装饰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可到武汉建筑装饰协会或家装委员会办理入会手续和家装行业准入手续。
第十一条 装饰企业申请家装行业准入资格,应当向武汉建筑装饰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家装行业准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人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场所自有或租用证明资料;
(五)税务登记证;
第十二条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对装饰企业家装行业准入资格的审批,应当从正式受理装饰企业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
正式受理装饰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认定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且符合要求,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
第十三条 家装行业准入资格审批结果由武汉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在公众媒体、协会网站上分批予以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应当加强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对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实行年检制度。企业的年检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出借、转让《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年检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至6月份。
第十六条 家装企业准入资格年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武汉建筑装饰协会提交下列资料:
1、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年检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全部副本;
4、其他需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
(二)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在收齐企业年检资料后5日内做出结论(注明有效期一年),并记录在《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十七条 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年检的内容是检查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家装行业自律公约》履约、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年检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八条 装饰企业符合“家装行业准入标准”的,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有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武汉建筑装饰协会给予口头警告、业内媒体通报、吊销行业准入证书、协会会员证书、公众媒体曝光等处分,也可提请武汉市建委、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装饰企业家装行业准入年检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逾期未能整改的取消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和建筑装饰协会或家装委员会会员资格,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装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行业准入年检的,其行业准入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装饰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家装行业准入证书上交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不上交的,自行失效,并在协会网站和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装饰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登记手续变更后的20天内,持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到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办理家装行业准入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伪造、骗取、转让、出借《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吊销行业准入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和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遗失《家装行业准入证书》的,应当在协会网站、公众媒体上声明遗失作废,然后按程序补办,否则视作自行清出。
第二十六条 从事资格管理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向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举报,一经查实,给予组织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武汉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4年 月 日起实施。